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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进一步建设高素质的聘用人员队伍,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指不列入编制内管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全职人员。(一)分流人员、待编教师、挂职村官、城镇复员士官、随军家属安置、“柔性”引进人才、参照“柔性”引进人才管理人员、参照事业
2、单位管理人员、统计协管员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核定的“聘用人员控制数”等人员类别适用本办法管理(有文件规范管理的按文件执行)。(二)使用卫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控制数”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使用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教师控制数”和“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人员、政府临时聘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等聘用人员暂不列入该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聘用行为,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第四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数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编制数总量的30%(按用人单位行政编制及
3、其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数计算)。因工作特殊,确需超总量增加聘用人员的,经请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聘用行为的宏观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第五条聘用人员聘用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严格考核的原则。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如特殊岗位需求,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三)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紧缺人才适当放宽至40周岁;(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能胜任岗位工作;(六)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七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第八条聘用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聘程序为:(一)按照聘用名额总量控制的原则,用人单位核定的聘用名额有空缺及确需增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行文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人单位制定详细招聘方案,明确聘用岗位、聘用人数、所需专业及学历学位等招聘资格条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三)用人单位完成对拟聘用人员开展考核、体检和公示等工作后,将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
5、拟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拟聘用人员名单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入职手续。第四章聘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分流人员、待编教师、挂职村官、城镇复员士官、随军家属安置等人员因历史遗留问题,自用工之日起至今未订立过书面合同,且累计工龄均已超过十年。因此该五类人员暂不纳入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范围,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初次签订聘用合同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聘用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不再设置试用期。聘用
6、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一个合同期的续聘手续。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第五章待遇第十一条原已聘用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享受待遇,新聘用人员参照我区同等条件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参照我区事业单位发放办法执行
7、,具体标准由区委、区政府审定。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所需缴纳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人员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存比例承担,个人应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人员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带薪年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和患病医疗等待遇,参
8、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和落实工作安排。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由用人单位负责完善聘用期内的档案材料。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聘用人员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岗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教育和监督聘用人员遵纪守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9、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聘用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务处分结果为严重警告(记大过)及以上等级,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及以上的;连续两年受党纪政务处分警告及以上等级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
10、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因国家政策要求精简人员的。第二十条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人员退休手续或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女性聘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暂按50周岁核算,男性聘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暂按60周岁核算,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聘用时间。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聘用人员方可离岗。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离岗人员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增量停发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停缴等手续。用人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漏报、错报离岗变动情况。第七章考核第
11、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完善规范考核制度,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自行留存备查。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三)合同期满考核。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违纪违法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区“柔性”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