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1(厅长信箱)关于CEMS验收的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0401(厅长信箱)关于CEMS验收的问题.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详细信息标题关于CEMS验收的问题按要求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已经自主验收并备案(2021年),HJ1286-2023发布后,按要求增设了氧气CMS检测含氧量。是否需要内容重新验收在线系统并重新备案?如果需要重新验收、备案,是按照HJl286-2023对所有的参数及非甲烷总燃都重新验收还是只验收新增的氧气CMS?提交时间2024-03-2716:58:58受理回复处空状处理完毕态回复日期2024-04-0111:35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内容回2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复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贵司增设了氧气CMS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自动监测设备整体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答复单位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o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