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招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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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聘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人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临聘人员基本利益,维护我医院稳定,推进我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我院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人员。第三条我院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稳定的人才队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党政办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党政办公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我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劳动政

2、策法规,党政办应负责:1 .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2 .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3 .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4 .协助财务科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5 .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第三章聘用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聘用人员申请,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和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第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制定临聘人员招聘实施方案,并会同用人科室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确定拟聘用人选。党政办公室将收集、整理招聘资料存档。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

3、则。第八条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后,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并上会院长办公会,确定合格者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为一聘期。第四章聘用人员的条件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条各类人员基本条件。(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2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年龄40岁以下;3 .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年龄35岁以下。(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120急救驾驶员:男性,年龄55岁以下,具有吃苦、耐

4、劳、爱岗敬业精神,初中以上学历,持有B照以上驾驶资格或具有10年以上的驾驶技术(期间未出现交通事故)经党政联席会讨论。(三)工勤岗位人员条件:收费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熟悉计算机,擅长财务统计,或持有相应的会计专业证书优先。办公室内勤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熟悉计算机,写作能力、表达能力较强,具有2年以上办公室工作经验。以上聘用必须满18周岁以上,特殊岗位、急需人员可适当放宽,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党政办公室推荐或自荐。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试用(或培训I),后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不合格者

5、,不允许上岗。第十二条各科室应按照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同时,各科室应积极解决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要求。第十三条院务会和相关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第十四条我院与被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医院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人员予以续聘。第七章聘用人员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T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

6、解除(一)医院和聘用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到期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院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2 .拒不服从我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及院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3 .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院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4 .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院方经济、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 .院方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被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

7、协议的;6 .聘用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泄露院方商业机密的;7 .聘用人员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四)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或科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院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克扣

8、、无故拖欠职工劳动报酬;2沫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网户或者劳动条件的;3 .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费的;4 .院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聘用人员权益的;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聘用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 .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 .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院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院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9、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院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30日内为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人员单方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未依法为临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的。4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临聘人员权益的。因上述一导致解聘的院方将不给予经济补偿,若因院方裁员、无故单方面解除或因以上二、三两种情况院方应当给予临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按临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临聘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临聘人员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十八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意愿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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