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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桂水审批(2022)96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准予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水行政许可的通知桂平市自来水厂:你单位就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881-46-01-030843)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技审(2022)133号),我厅同意就桂平市
2、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建设方案向你单位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河许(2022)21号)(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河许20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制说明事项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3、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厅,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凡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六
4、、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申请。七、本决定书的解释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河许(2022)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881-46-01-03084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桂平市自来水厂项目选址项目位于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郁江左岸,下距桂
5、平航运枢纽约10.5公里。项目所在河段左岸位于郁江干流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保留区。建设规模(等级)工程等别IV等,泵站规模小(1)型许可核定意见一、工程建设方案同意工程建设方案。涉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取水头部、引水管和泵房。取水泵站设计流量为20万立方米每天,设两条DN1220自流管通过取水头部从郁江取水至泵房集水井。泵站采用竖井施工,取水头部采用围堰施工。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略)三、防洪要求(一)拟建项目工程等别为I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1.252-20
6、17-2014)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的要求。(二)根据桂平市建设第二水源江南水厂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工程建成后,发生550年一遇洪水时,最大阻水比为1.89%,上游水位最大雍高值为0.014米,河道流速增大不超过009米每秒。发生1050年一遇洪水时,河槽一般冲刷深度最大为1.52米,取水头部、引水管和泵房的局部冲刷深度最大为093米,岸坡局部冲刷深度最大为0.75米(左岸),采取防洪措施后,对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影响较小。(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四)建设单位需组织编制详
7、细施工方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和保障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并将施工安排告知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管理用房、厂房等临时设施,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六)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四、防治与补救措施为确保岸坡稳定,须对取水口上下游各20米范围岸坡采用生态护坡防护。工程运行期内要加强岸坡安全稳定监测,一旦出现岸坡开裂滑坡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处理。补救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验收。五、其他要求(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盖章)2022年9月29日附图1.取水泵房平面布置图2 .自流引水管平面布置图3 .自流引水管纵剖面图抄送:贵港市水利局,桂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