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司强制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做好公司强制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做好公司强制注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做好公司强制注销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强制注销工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二、主要任务(一)批量强制注销。批量强制注销主要针对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
2、的公司。各级登记机关提出拟批量强制注销名单,省局负责集中进行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对未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对处理决定进行公告。(二)个别强制注销。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实施个别强制注销。对拟进行强制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公告不少于60日。对未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依法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对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对责令关闭的公司应当采取个别强制注销工作方式。三、配套措施(一)标记强制注销状态。公司被强制注销后,要区别于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后标记的“注销”,经营状态标记为“强制注销”。批量强制注销的公司,由省局负责进行集中标记。个别强制注销
3、的公司,由登记机关负责标记。(二)强化营业执照管理。公司被标注“强制注销”后,其电子营业执照自动注销,登记机关不再收缴其正副本纸质营业执照,批量强制注销的由省局负责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个别强制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三)规范档案管理。因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强制注销的,登记机关依法做出的强制注销决定书作为档案文书。因被责令关闭强制注销的,责令关闭决定等法律文书及登记机关依法做出的强制注销决定书作为档案文书。被强制注销的公司由登记机关负责在企业档案中加入相应的档案文书。(四)做好异议处理。拟被强制注销公司公示期间,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超过公告期限提出异
4、议,或公告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五)加强名称管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做好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公司被强制注销满1年后,其名称不再受保护,允许其它经营主体使用该名称。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强制注销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制注销工作涉及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执法稽查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强制注销工作,严格把握实施强制注销的公司条件,对没有国家相关规定依据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不得实施强制注销。(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强制注销与吊销、撤销登记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大对休眠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法定方式无
5、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以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吊销,满足强制注销条件后由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强制注销,形成工作闭环,将强制注销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补充而非主渠道,逐步提升企业发展质量。(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强制注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题。各地推进公司强制注销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告省局。附件:1.强制注销决定书(适用批量强制注销)2.强制注销决定书(适用个别强制注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0强制注销决定书(适用批量强制注销)经查明,我局登记管辖的XXXX有限公司等XXX户经营主体(具
6、体名单附后)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XXX户经营主体进行强制注销。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经营主体名单及依据(公章)2OXX年XX月XX日强制注销决定书(适用个别强制注销)XXXXXX有限公司: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注销,债权债务由你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相关依据(公章)2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