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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卫生院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我院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约定等,均适用本制度。卫生院各科室,在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1、负责修订和完善卫生院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科室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2、负责制订本科室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4、各科室负责监督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5、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卫生院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指定专人
2、负责具体工作。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卫生院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属投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招标文件,确定我院投标书主要条款。卫生院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不具备格式文本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所有合同均应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卫生院行政章为合同成立要件。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科室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