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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N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压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关资料、日常检查、使用状况记录;(四)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验、校验、检修、检定或者校准报告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三、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
2、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四、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对已经停用或者确定报废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卸压等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隐患。其中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必须清除管道内的介质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压力管道因故停用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压力管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计划,并作出记录。六、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作出记录。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