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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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作协议长江流域(赣皖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我省获得的长江干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长江支流滁河流域和阊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第三条沿江五市(安庆市、

2、池州市、铜陵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是长江干流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滁州市全椒县是滁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黄山市祁门县是阊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我省与上下游省份的年度资金补偿(赔付)情况、考核断面水质情况等因素,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资金奖补(扣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沿江五市以及滁州市全椒县、黄山市祁门县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五条省级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与获得的江苏省、江西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六条长江干流生态补偿包括纵向补偿、横向补偿和总磷控制补偿。其中,以安庆市前江口

3、、池州市五步沟、铜陵市陈家墩、芜湖市东西梁山、马鞍山市三兴村和乌江6个国控断面为干流补偿考核断面,以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第七条长江干流纵向补偿方案如下:长江干流年度水质类别达到或好于11类的断面,省财政对每个断面给予责任市1200万元补偿资金;年度水质类别为HI类及以下标准的断面,责任市每个断面给予省财政1200万元补偿资金。若年度出现我省向江苏省补偿的情形,给予江苏省的补偿资金,由年度水质为11I类及以下的补偿断面责任市按照污染指标等因素共同承担。第八条长江干流横向补偿方案如下:用补偿断面当年度高镒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个指标浓度均值与该断面2021-2022年对应指标浓度均

4、值计算出该断面的横向生态补偿指数P。当P=I时,上下游互不补偿;当Pl时,上游市补偿下游市500万元;当PVI时,下游市补偿上游市500万元。(前江口断面为安庆与池州市交界断面、五步沟为池州市与铜陵市交界断面、陈家墩为铜陵市与芜湖市交界断面,东西梁山为芜湖市与马鞍山市交界断面,乌江、三兴村为马鞍山出境断面,与省财政结算)。计算公式如下:p=式中:P一横向生态补偿指数;Ci某项指标当年浓度均值(mg1.);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即该指标2021-2022年的浓度均值(mg/1.)。第九条长江干流总磷控制补偿方案如下:当我省年度净获得江苏省长江干流补偿资金时,补偿资金扣除省内纵向、横向生态补偿

5、金后,其余资金用于沿江各市长江干流总磷控制补偿,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中:当年总磷浓度0.08mg1.的断面不参与总磷控制补偿;当年总磷浓度V0.08mg1.的断面,按较控制目标改善幅度计算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Po-Pi)i=l式中:Ri某断面获得的总磷控制补偿金额(万元);Ro总磷控制补偿总金额(万元);Po长江干流总磷控制目标,取008(mg/1.);Pi某断面总磷年度浓度值(mg/1.)。第十条长江支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如下:当我省年度获得下游地区补偿资金时,阊江流域补偿资金全部分配至黄山市祁门县,滁河流域补偿资金全部分配至滁州市全椒县。若年度出现我省向下游地区补偿的情形,阊江流域应补偿江

6、西省资金由黄山市祁门县承担,滁河流域应补偿江苏省资金由滁州市全椒县承担。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考核结果跨年结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后,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第十二条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农村(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黑臭水体治理、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经济结构调整和绿色产业优化升级等与长江大保护工作相关的支出。第十三条补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公务车辆购置、各级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支出以及企

7、业事权项目,不得用于各类产业基金资本金出资。第十四条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考核资金使用绩效。第四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五条使用补偿资金的沿江五市、滁州市全椒县、黄山市祁门县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分)局应于收到补偿资金30日内将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项目实施中因客观情况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调整资金计划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报备。第十六条补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市、县(区)应对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

8、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第十七条沿江五市以及滁州市、黄山市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工作进展及资金绩效情况,包括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运行情况、水质情况、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生态补偿机制阶段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第十九条补偿资金使用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的;(二)骗取、挤占、挪用、侵吞补偿资金的;(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的;(四)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五)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六)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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