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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闽狱医减字第13号罪犯易菊珍,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菊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责令被告人易菊珍退赔被害人李瑞经济损失人民币5988元,被告人易菊珍与同案共同退赔张兴秀等5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201元。继续向被告人易菊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93217.4元,向被告人易菊珍与同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
2、币83902.93元。被告人易菊珍被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3366.98元和个人所有的“苹果”手机一部,用于执行退赔款和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19年9月30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闽01刑更4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更47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闽01刑更2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文书于2021年6月18日送达)
3、。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属宽管级罪犯。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2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3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惩方面: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376.1分,本轮考核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4年1月止,累计获考核分3893分,合计获考核分4269.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止,获考核分3558分。6
4、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轮考核期累计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具体情况:2022年12月19日缴纳2000元、2024年1月8日缴纳3000元、2024年1月26日缴纳IlOOo元)。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3.96元,当前账户可用余额794.44元。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情况:无;2024年3月14日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医院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发表意见情况:无。本案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菊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易菊珍卷宗2册2.减刑建议书3份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