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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一、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第二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把握新时代特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权益的关系,创造性地开展水务工作。第三条坚持党的组织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
2、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均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防腐倡廉建设,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二、议事范围第五条贯彻上级有关*方面的重要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省*重要决策部署、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六条研究决定事关*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讨论研究
3、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重要预算外开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局党组向省委、市委、市政府、省*厅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局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第七条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第八条研究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第九条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和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干部;讨论和研究工、青、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配合市纪委、监委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第十一条研究市委、市政府、省
4、*厅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及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三、会议制度第十二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十三条党组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按省厅、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举行。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特殊情况由召集人指定记录人。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必须超
5、过半数以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党组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议事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组,重大人事任免、重大事项邀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或副组长参加会议。第十六条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四、议题确定第十八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各科室、各部门需要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办公室主任及时通知党组成员提前做好准备,并将议题内容
6、印发给各党组成员。对于重大决策,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须提交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准备不充分、议题不成熟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第十九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工作的党组成员要先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后再提出。原则上由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汇报,也可由提出议题科室、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分管成员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第二十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文字材料应主题集中、数字准确、依据充分、文字简练,所提意见、建议具体可行。对经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各方观点。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涉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材
7、料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提交各党组成员。五、议事决策第二十二条党组会议议事讨论时,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要有明确意见。党组书记(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形成决定或决议。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二十四条党组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二十五条讨论干部任免,必须按组织程序操作,不临时动议,仓促决定。在执行任免
8、决定中发生特殊情况的,应提交党组会议复议。第二十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议通报。第二十七条会议应按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原则,在充分听取和集中会议意见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六、议事纪律第二十八条党组会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会间原则上不接待客人和办理其他事务;工作人员无紧急事宜不得进入会场。第二十九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发言、表决或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向泄露会议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党组会议应完整如实准确地进行记录。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采取
9、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有关科室(各部门)贯彻执行。对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没有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干部任免事项与本人见面时,应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事先同被任免者谈及。第三十一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的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文件或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第三十二条党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立卷归档,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摘抄,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须经党组书记批准。七、决议执行第三十三条党组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分管成员或分管
10、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更改,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第三十四条分管成员对分管工作负全责,履行“一岗双责工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在分管范围内抓好落实或责成分管科室(单位)负责落实,及时跟进督促检查,执行结果及时向党组汇报。第三十五条贯彻党组决策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请党组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召集临时会议作适当调整。第三十六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和决定,会议结束后3日内草拟完成会议纪要,参会党组成员审核,报党组书记审定,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会议纪要或督办通知。第三十七条局办公室对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作出的决定,及时转办、催办、督办。第三十八条主办、承办科室或部门应根据党组的要求,认真、及时、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向局党组汇报。第三十九条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