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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消毒与灭菌制度目的:为规范消毒与灭菌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和医疗物品消毒管理符合规定,保证医疗安全。范围:全院。参考文件: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消毒供应中心WST310.1-2016xWS/T310.2-2016、WS/T310.3-20160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内容:1、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的消毒灭菌的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材的性能可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或灭菌。工作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在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具体参照医院有关制度执行。1.l进
2、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1.2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除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1.3 诊疗器械、器具或物品,若为一次性医疗物品则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用相应的消毒液浸泡后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1.4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1.5 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1.6 耐热或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其中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1.7 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低温灭菌法,内镜
3、用低温等离子灭菌。1.8化学灭菌或消毒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并定期监测。1.9 更换消毒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清洁灭菌处理。1.10 各科室所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中心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存档备查。1.11 所有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经清洗、消毒或灭菌后才能用于下一位患者。1.12 使用者应检查灭菌包有效期,并确认包内、包外的灭菌指示物(或消毒日期)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后方可使用。院感科及相关重点
4、科室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抽检和监测。2、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微生物染菌检测和化学浓度监测。2.1 微生物染菌检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mo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器械每季度监测一次,其细菌菌落总数应为0CFml,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2.2 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吏用指定的试纸进行测试。2.3 照规范要求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3.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如各种灭菌后的内镜(如腹腔镜)及灭菌手术器材。3.2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械的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件
5、,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氧气湿化瓶,麻醉面罩、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吸引器、引流瓶等。3.3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件,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4、压力蒸汽灭菌器由消毒供应中心(或使用科室)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4.1 物理监测应每锅进行,记录结果备查。4.2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记录结果备查;5、低温灭菌器新安装、移位、大修、灭菌失败、包装材料或被灭菌物品改变,应对灭菌效果重新评估,包括采用物理监测、化学检测和生物监测(重复三次),监测合格后,灭菌器
6、方可使用。低温灭菌器包括环氧乙烷灭菌器和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器,具体监测详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感染管理制度。6、其他消毒产品如紫外线循环风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等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异常情况由科室报设备科维修,设备科应定期维护,维护记录存档备查。7、消毒、灭菌物品使用有效期。7.1 灭菌物品的存放有效期取决于物品的包装材料,当环境的温度低于24,相对湿度低于70%,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天;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天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30天更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80天;使用一次性纸塑包装及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80天。7.2 消毒物品:目前医院经消毒的物品包括体温表、氧气湿化瓶和引流瓶,原则上消毒物品包装未发生破损、包装密闭的前提下,使用有效期宜为30天,否则,包括外包装污染应重新消毒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