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街道办事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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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龙街道办事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一、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表(3)二、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表(4-14)序征收项目法律依据征收标准裁量情形征收流程1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券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地方性法规:3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发(2002)110号)第五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2、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17年有修订,依据应当以新实施版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

3、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赛。征收情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提出申请一立案调查(申报)T市局审批(审批)一下达处罚决定书T征收社会抚养费,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审核)T将

4、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征收)T结案T归档(建账)减征情形:缓征情形: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表QO项)序号行政确认事项(组织)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1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

5、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2行政确认条件辖区内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3申请材料1 .兵役证;2 .学历证书;3 .病史调查情况表;4 .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5 .其他相关材料。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转报。5行政确认时限10个工作日内序号行政确认事项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法律依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

6、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1 .新生儿监护人的户籍系本镇辖区内;2 行政确认条件2.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1.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2.填写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单行政确认办理流程,存档办结)5行政确认时限3个工作日序号行政确认事项特困人员供养1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

7、发【2014】65号)第十二条2行政确认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3申请材料1、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使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2、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

8、提出初审意见。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受理;2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3.资料提交县级民政部门;4.进行

9、公示。5行政确认时限30个工作日序号行政确认事项医疗救助1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四条2行政确认条件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特困供养人员;3、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3申请材料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受理;2、审核、公示;3、上

10、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行政确认时限30个工作日序号行政确认事项临时救助1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五条2行政确认条件1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4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

11、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5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申请材料1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2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

12、规定补办有关手续;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受理;2、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行政确认时限30个工作日序号行政确认事项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斐格1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八条2行政确认条件018岁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

13、基本生活保障范围。3申请材料1.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4行政确认办理流程1.受理;2.核查申请人信息;3.上报县级民政部门5行政确认时限30个工作日序号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

14、租赁补贴的受理和初审1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号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2行政确认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安宁

15、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4、申请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6、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7、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8、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9、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10、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月;11、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廉租住房申请所需条件:1、申请人(户主)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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