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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2017)苏0509破21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07-10裁定受理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为规范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印章是指债务人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顺利集团有限公
2、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第二条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印章和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第三条破产清算期间需要使用顺利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惠志勤审核后交史敏寅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1、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及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2、印章使用审批单需经有审批权的人员逐级审批同意;3、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一份;4、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第四条
3、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印章使用记录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各类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惠志勤审核后报史敏寅批准,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第六条遇有急件需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第七条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者,管理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第十条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第一条本制度自2017年07月28日起执行。顺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