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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工程项目名称:某某县三利大厦 工程地点:某某县工业园甲方(建设单位):某某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某某 乙方(施工单位):某某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某某 地址: 某某镇某某路166号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某某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某某(以下简称“甲方”)、某某县三利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
2、以下简称“丙方”)、 某某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某某县三利大厦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 、
3、等;(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第六条 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
4、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5、;(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第十三条 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