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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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为完善学术工作制度,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教师评聘、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

2、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修行学科、专业设置,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名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

3、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均衡渗透。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师德高尚,师风优良,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与各部门、学科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

4、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与科研处合署办公),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师德师风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

5、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重大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聘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

6、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优先参加校外各种学术会议;(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严格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

7、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一)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六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

8、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及其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S)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团队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

9、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运行制度第

10、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

11、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处备案。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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