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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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主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进行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管理部门监督和管

2、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省职业病医院),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成立质控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质控中心,负责本辖

3、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符合属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并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布局图,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及

4、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每个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要求有对应类别的主检医师;(五)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外委项目提供委托协议。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须具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检查必须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化设备清单与操作系统说明;(八)属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的意见。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至少包括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第十

5、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且不得兼职。主检医师需取得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参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其服务区域原则上应与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一致,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备案中注明。(附件2)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涉及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原则上由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独立完成。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和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法测定的血铅、尿铅、尿汞、尿镉、尿神等生物材料检测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不得二

6、次委托。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受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资料一并存档。(附件3)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附件4)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附件5)第十四条职业健康

7、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附件6、7)第十五条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或注销,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附件8、9、1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

8、、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首次备案回执编号、备案变更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备案回执编号、备案注销事项。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回执后,应当及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诊疗科目中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回执后,应当及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9、的诊疗科目中注销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湖北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平台(https:/88.9.88.40:1620)账户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应登录上述平台填报或导入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数据。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其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注销信息。(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注销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的;(三)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分包、代理、挂靠、加盟或出租承包等方式违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10、工作的;(四)出具虚假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其它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备案后连续1年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情形被注销备案的,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第二H条省质控中心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抽取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日常质量考核,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职业健

11、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湖北

12、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填写说明1 .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后报受理部门。2 .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3 .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4 .“申请检查项目类别”一栏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的检查类别在“口”内打“J”。5 .本申请表一式一份、双面打印,此表及所附资料全部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放射诊疗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检查项目类别 1.接触粉尘类口2.接触化学因素类 3.接触物理因素类口4.接触生物因素类 5.接触放射因素类

13、口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所附资料清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的证明; 3.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口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口5.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 8.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9.开展外

14、出职业健康检查提交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属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签署初核意见)(公章)年月日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一)申请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并提供申请材料目录。(二)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均一式两份,一份交委审批办,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二、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1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体现具有与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耳鼻喉口腔科、眼科、皮肤科、影像科(B超、心电图、放射科)、检验科等。2 .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体现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放射诊疗设备许可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设备。(二)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和实景图,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等所需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证明资料。1.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表1)。具体要求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附录1)O表1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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