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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加班如何计算(二)休息日加班:假如布置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布置劳动者工作的,就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2、300%的工资。(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依据工资支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布置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依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出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J(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J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假如月平均工作天数超出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67.4小时的,应当视为加点,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出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