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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死亡原因不明的要注明。(五)如死亡病历为传染病病历,要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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