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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说明一、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供应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依据实际状况作适当补充。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江干区念斌便利店其次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体经营O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便民服务O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同。第五条本单位的居处地是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新达城大厦一楼。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
2、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周斌;开办资金:100o第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批发零售;(必需详细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样)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第十条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第十二条本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
3、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接着开展活动的;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