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烟火气”不扰“凡人心”——餐饮油烟排放污染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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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烟火气”不扰“凡人心”一一餐饮油烟排放污染案【案例简介】2018年4月30口,餐饮油烟智慈监管平台提示市*饭店(经营者*)油烟排放异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油烟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39mgm3,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小型饮食业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为1.5mg11)3)。经第三方机构采样检测、对当事人脱房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对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等,证实当事人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存在清洗不及时的问题,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裁判结果】20

2、18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5月20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市*饭店(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20日,当事人缴纳罚款。2018年5月21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采样检测,市*饭店油烟排放浓度平均值达标。【法条链接】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I条:”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

3、。第卜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贲令停业整治:(:)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16条:“饮食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小型饮食业单位”,违法程度为“一般”,处罚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案例点评】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虽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未能及时清洗,保持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油烟排放超标,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依法应当

4、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小型饮食业单位,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条:“饮食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小型饮食业单位”的情形,违法程度为“一般”,处罚标准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餐饮经营者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是否就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可见餐饮经营者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要保证设施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正常使用”包括对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维护、及时清理以保持油烟净化功能等,否则造成排放超标,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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