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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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乡村户Q项同点以:供他实施佃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促进点状供地政策落地见效,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拟实施点状供地的,其项目准入、规划、供用地管理、验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点状供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

2、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第四条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点状供地。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

3、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二章项目准入第六条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原则上新增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及各县(市、区)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可新增实施不超过1个项目,确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由属地镇级人民政府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申请,收到申请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视情况增减)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符合实施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

4、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属地镇级人民政府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并组织上述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于方案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后续办理规划、用地、供地手续的依据。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相应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审慎推进原则,市辖区(不含曲江区)范围拟实施点状供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应以区政府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参照上述流程组织市级职能部门完成方案联合审查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5、第八条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安排情况、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实施保障措施、综合效益分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等内容。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各县(市、区)可在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点状供地项目需要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在点状供

6、地项目实施方案中注明。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按程序实施规划调整。选址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当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第十条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项目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在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规定的前提下,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7、规划的,可以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是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核算规划技术指标。规划主要控制和引导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形式、道路交通、建筑间距等要素,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配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第四章用地审批第十一条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全市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各县(市、区)应当将

8、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含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二条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持已审定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或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属于乡村旅游重点产业和项目的,按规定申请使用省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民生设施用地指标;现代种养业、农产品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其他点状供地项

9、目经审核具备报批条件的,涉及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处置存量土地获取用地指标予以安排。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持已审定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林业局申请林地指标。市林业局按照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第十三条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以作为生态保留地合理利用,按原用途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等方式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一)征转合一。业主单位申请使用国有

10、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二)只转不征。业主单位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三)只征不转。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国有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管理。(四)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

11、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十四条鼓励项目区内以集体用地为主的点状供地项目保持原有集体用地性质,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后,按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办理供地手续。第五章供地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用地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以依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第十六条点状供地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

12、块的,按照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照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批准文件上注明“属点状供地项目”。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第十七条点状供地实施“带方案”供地。项目可按照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按

13、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要求项目开发主体提交履约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第十八条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租赁(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可以按照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

14、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采取弹性年限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其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六章验收与不动产登记第十九条点状供地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曲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

15、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点状供地项目开发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项目使用土地为多宗地的,可以多宗申请一次提交,分宗发证,共性材料只需提交一次。对项目区内“只征不转”的生态保留用地,凭批准文件,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第二十一条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开发主体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应

16、当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中附记“该不动产属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单独按宗转让或抵押等限制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管理责任,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对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实施点状供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属地点状供地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对全市已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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