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 会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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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会计准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一)估计价值的确定3号准则、5号准则中的估计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

2、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百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单位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估计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金额。(二)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

3、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根据3号准则、5号准则,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单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后,应当以相关资立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单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应当参照上述(一)、(二)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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