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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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为持有被

2、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县政府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列为本实施意见的保障对象。未满16周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且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二、参保指标参保指标基本参数分农用地(不含林地)参数及林地参数。农用地(不含林地)参数为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不含林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数比;林地参数为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

3、查林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改之前16周岁以上户籍人口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口后的农业人口数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农用地面积核定被征地村参保指标。具体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数量除以农用地(不含林地)参数及拟征收林地数量除以林地参数之和,即:最终核定参保人数二被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农用地(不含林地)参数+被征收林地/林地参数,不足1人(0.1人以上)按1人计算,当被征地村林地参数小于农用地(不含林地)参数时,按照农用地(不含林地)计算,据此编制征地方案。征收土地已核定参保指标的,不再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参保指标期限以征地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并

4、发放书面通知书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参保指标应优先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集体土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人员。调剂指标程序按照确认参保指标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操作透

5、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参保指标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三、参保流程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原则,根据上级批准的征地方案,按照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农用地情况,确定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依法核定参保人数,并将核定的参保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被征地行政村组织实施参保。(二)被征地行政村要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严格履行“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

6、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等“五议两公开”程序,并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应包括被征地农民征地清册、参保名单、参保表格、“五议两公开”程序台账等。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被征地行政村同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行政村上报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户籍人口信息和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审核参保名单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公示材料等报送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复核。(四)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

7、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审核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确认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县联合审核办公室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征地行政村办理缴费手续。(六)被征地行政村和被征地农民应在指标有效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四、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列入土地组价,纳入征地成本,在征地

8、报批前由项目前期业主单位或征地实施单位缴入指定账户,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的政府缴费补助、超龄个人缴费优惠部分和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得移作他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缴标准二征地报批时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X本县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X108,且每亩农用地(不含林地)征缴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得低于13万元。最低标准随省平工资适时调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保障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用地单位承担。五、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及时上报核

9、销;对统一征地以来,土地被征收而未核定参保人数的被征地村,参保指标按本实施意见之前的相关政策核定(即耕地、园地2人/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0.4人/亩),各被征地行政村在分配指标时要严格执行“人地对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被征地行政村核定参保指标。对于整村参保,参保对象应为批准当年已满16周岁、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参保指标和参保人员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过渡期内,参保指标确需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的,调剂方案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实施。从2020年1月1

10、日开始,对历年闲置并超过有效期限的参保指标,不再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参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销。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查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和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施“人地对应”联合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联合审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

11、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各行政村户改之前的农业人口数、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数以及审核被征地村户籍信息。(六)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撤并前后全县行政村名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七)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广大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手段获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七、附则本实施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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