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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实验室隶属于学校管理,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第3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4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其规模;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
2、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实现现代化。第5条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努力搞好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实现管理科学化。第二章任务第6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和更新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第7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8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
3、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9条实验室要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也可以研制为教学、科研需要的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工艺技术、材料、试剂等,但不承担批量生产任务。第10条实验室要树立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维修、电视教材的制作和播放等社会性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开发,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11条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12条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
4、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13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由一名院长(系主任)主管本院(系)实验室工作,形成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以院(系)为主的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第14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及实验教学任务的多少,每一个实验室可设实验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正、副主任要选择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职教师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按干部
5、管理权限由院(系)推荐报学校同意后聘任。第15条建立新的实验室,要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考虑,一般应在有确定的一定数量的教学实验项目和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合格实验技术人员,有可靠的投资来源以及实验用房等条件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批准设立。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第16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第17条实验室管理科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6、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属于科学管理的技术系统,是实验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实验室管理及业务上的职能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第四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第18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和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科学研究及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在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等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第19条实验室建设、改造和维修,要纳入学校的总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要尽力做到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完全配套。第20条要逐步改革、调整、合并重复设置及
7、不合理设置的实验室,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第21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第22条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实验室中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各有关院(系)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23条实验室根据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
8、工作的人员,学校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力解决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问题。第24条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25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XX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XX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第26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我省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繁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27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第28条实验室
9、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及工作、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29条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必须通过地区性评估,专业课实验室也要逐步进行合格建设与评估。在专业课实验室建设与评估中,要突出各实验室特色与水平。各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第30条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一般不低于20-40%。第五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第
10、31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实验室管理人员。第32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在业务的提高及生活上与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在实验室工作。第33条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做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员。第34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是实验室工作的基本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应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第六章附则第35条各系、实验室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第36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