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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上交利润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杜总提出的“纵横交错,服务基层;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的十六字方针,增强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凝聚力,进一步规范管理,调动分支机构开拓市场、承揽业务的积极性,经充分讨论,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交比例的标准所有分支机构以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上交利润(原定额上缴利润办法已废止),上交比例的标准如下表:上交比例的标准业务种类上交比例计算基数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代建税后15%营业收入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税后20%第三条设立第一年的优惠为了鼓励分支机构开好头、起好步,加入XX的第一年(以合作协议签署的日期为起始日,一年之内)实现的营业收入,给予降低5
2、%的优惠。第四条获奖项目的奖励1、项目获国家级奖励证书,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5%的奖励;2、项目获省级奖励证书,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3%的奖励。以上获奖项目的级别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认定。获得多个奖励的项目,可以按最高级别奖励,但只能享受一种奖励。第五条承揽大项目的奖励1、招标代理和咨询项目:(1)、单项工程合同额3050(含)万元的,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2%的奖励;(2)、单项工程合同额50万元以上的,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5%的奖励;2、监理、项目管理和代建项目(1)、单项工程合同额100300(含)万元的,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2%的奖励;(2)、单项工程合同额30
3、0800(含)万元的,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3%的奖励;(3)、单项工程合同额800万元以上的,该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5%的奖励。第六条累计上交利润的奖励1、自分支机构成立以来,累计上交利润在50100(含)万元之间,以后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2%的奖励;2、自分支机构成立以来,累计上交利润在100500(含)万元之间,以后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3%的奖励;3、自分支机构成立以来,累计上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以后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5%的奖励。第七条注册人员的奖励1、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的注册师,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后,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1%的奖励;2、
4、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的注册师,超过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1-4人次,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2%的奖励;3、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的注册师,超过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5(含)人次以上,所有项目给予上交利润比例降低3%的奖励。注册人员的注册人次,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的认定为准。第八条董事长兼总经理特批下浮比例政策因业务需要,董事长总经理有权特批下浮比例。第九条限制条件1、享受第三条(设立第一年)优惠的,第一年不再享受其他优惠;2、在第四条、第五条的优惠条件中,只能选择一项;3、在第四条或第五条与第六条、第七条的优惠条件中,可叠加计算,但合并优惠后,招标咨询类项目上交比例不能低于12%;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
5、代建项目上交的比例不能低于8%;4、集团公司下派的项目不执行本规定;5、农业综合开发的工程监理仍按集团公司原规定执行。第十条罚则1、当年应上交利润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应交未交的,自次年1月16日起,按日加收欠交利润1%。的滞纳金;2、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受到业主或客户的投诉,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及类似情形等,视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含)以下的经济处罚。3、分支机构私自签订或隐瞒合同,经查实后,除补交该项目应交利润费外,另加收取应交利润50%的罚款,屡犯者可取消该机构经营资格;4、虚签合同、虚报收入的,按不当得利的两倍罚款;5、分支机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除自行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外,
6、集团公司按以下标准对分支机构进行处罚:受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受到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者,处以100OO-20000元罚款,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者,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集团业务停滞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50万元以上罚款,并停止其经营活动。6、分支机构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不报者,除注销其账户外,视其严重程度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暂停服务,直至取消该负责人的经营资格。7、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新设机构的第一年,直接按优惠比例结算。其余情况下,日常结算,分支机构按标准比例向集团公司上交利润,年终决算时,根据分支机构提出的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按应奖励的比例返还。第十二条实施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分支机构上交利润的相关制度均以此规定为准。本公司以前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