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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医疗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门诊患者诊断书、出院患者诊断书)和死亡证明。一、开具证明者的资质,必须是本院执业医师。二、医师必须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必须与病历记载一致。三、诊断证明书必须有存根备查,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晰、完整,未加医疗专用章的诊断书无效。四、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患者或其亲属,一份粘贴病历内。门诊患者诊断书保存在门诊部办公室。五、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诊断书仅限于与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如因诊断书开具不当引起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六、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凡涉及公、检、法办案和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需要诊断证明者,须出具相关部门介绍信和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并将其介绍信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存于病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