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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财农村发(2014)X号)、X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X政办发(2016)X号)和XX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财发2014)X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成立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纪工委、农业农村办、财政所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
2、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培训。农业农村办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3、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其中收入包括:(1)村集体经营收入,(2)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3)发包及上交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上级对村级的专项补贴和拨款,(6)土地补偿收入,(7)捐赠收入,(8)其它资金收入。支出包括:(1)村集体经营支出,(2)村
3、干部报酬,(3)办公费,(4)差旅费,(5)公益事业支出,(6)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4、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5、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山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收入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金必须由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
4、统一管理,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严禁平调、挪用,确保资金安全。2、农村集体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各项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必须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及时开具统一收据,严禁白条收据和其他收据收费,严禁不开票收款。3、农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在收到资金24小时内缴存到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并在当月按票款同行的原则到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结算清楚,严禁瞒报、拒报收入,不得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或擅
5、自抵顶债务,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4、坚决制止农村集体举借新债。定期清理农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集体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同时,在谋划各类项目建设时,要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实施项目建设活动,要加强村级债务源头管理,严控新增债务。(二)农村集体支出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实行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2、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或符合要求的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票据付款。各项支出票据必须具有“六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单据,有经手人签字,有支出用途,有领导审批,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由
6、村会计(报账员)报账。3、村内农户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的300元以内的小额支出,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领款单作为支出凭证,且领款单仅限于此类情况使用。4、不合格或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单据,由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加盖“作废专用章”予以废除或退回。5、严格资金支出的管理。2000元以下的支出在经手人签字的基础上,由村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村支部书记签字审核,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列支;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予以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把关;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在村“两委”班子研究同意的基础上,由村委
7、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再由村会计(报账员)填制“四章俱全”(村支部书记、村分管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大额支出申报表,按程序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6、农村集体使用上级项目资金、集体资金、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投资标的价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由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手续。单项工程投资标的价在15万元至60万元,必须进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交易。单项工程投资估算价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的,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7、村干部报酬。必须以村级经济实际情况为限,不得以打欠条
8、方式发放村干部报酬,产生新的债务。工资报酬发放前须将工资报酬审批表报XX街道办事处党建办和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批准,然后按审核标准发放。8、上级拨给村级救灾救济、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资金,村委会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必须附有工程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由施工方提供正式票据方可列支。9、村级专项资金支出及村其他大额资金的支出,由村根据资金实际支出的情况,提供第三方账号,资金由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直接支付到第三方账号上。村级平时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
9、,每个村给予5000元的备用金,备用金用完到XX街道办事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后补足。10、村级财务报账制度。各村每个季度末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报一次账,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分村做好财务报表并上报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集体资产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根据集体资产的变动及时变更,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3、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
10、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4、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XX财政所审核、XX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布,进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交易。5、农村集体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价值评估。6、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送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7、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
11、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进行流转时,必须向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申请,由中心指派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归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由中心监督使用。8、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2、农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
12、、租赁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或承包人,由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开招投标,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同时,要按规范要求签订鉴证好农村各类承包合同,凡农村集体所签的资源发包合同必须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3、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使用权时必须请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归入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由中心监督使用。4、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13、,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流转耕地10户以上或30亩以上的,流转林地50亩以上的,跨村河坝、万方以上塘堰承包经营的,须报XX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XX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程序,需办理权证的要严格把关,并积极做好流转合同鉴证。第五章监督检查1、村民委员会成立由村
14、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2、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公开管理,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严格实行民主公开制度,坚持每月一结账、每月一公开,重大财务事项随时逐笔逐项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整改处理到位,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4、严格落实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十严禁”“十不准”规定(X农经管字2016)7号)。“十严禁”即严禁私自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严禁白条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严禁
15、以各种形式设“小金库”,设账外账;严禁使用除省统一规定外的财务票据;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农村集体资金;严禁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严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发包、租赁及工程建设中不按规定招投标;严禁不按规定公开村级财务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擅自外借农村集体“三资”或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十不准”即不准公款请客送礼;不准将烟、酒、茶等列入村级支出;不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不准超限额提取备用金;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专项资金;不准以赞助或捐赠名义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不准编制虚假预算;不准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会计档案;不准瞒报、谎报农村集体“三资”;不准分拆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标的、面积、期限,规避公开招投标。5、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5日起实施,各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