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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XX)2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XX)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等收取的费用。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三条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国有资产出租或处置收费等。第四
2、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三类。第五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第七条培训收费是指学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的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人员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
3、收取的费用。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或处置收费是指学校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收取的租金收入以及处置资产收费。第三章收费标准第九条经学校申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意,按照备案所列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省物价监审机构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监审。第十条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贝依据学校报送的备案确定,并据此收取在校生年度公寓费。第十一条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学校报送的备案确定,并据此收取费用。第十二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须经学校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备案。第十三条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循
4、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第十四条学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贝!1,依据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或处置收费,首先要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得到上级文件批复后,方可签署、履行合同或协议。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标准变动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第十七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
5、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用。第十八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营利。第十九条学校
6、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国有资产出租或处置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学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也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第二十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备案第二十一条学校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收费收入。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价格、财政、税务、教育、审计部门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