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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技术指引(试行)二。一六年十二月1总则32整改治理依据43整改治理工作流程64应急处理75整改治理86竣工验收107整改治理责任118常见结构加固方法及适用范围13附件1:宝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告知书20附件2:宝安区危险房屋空置告知书21附件3:宝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表221总则1.1在完成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检测鉴定工作之后,宝安区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进行整改治理工作,为对该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特制订本指引。1.2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整改治理工作。既有建筑包括但不仅限于学校、幼儿
2、园、医院、厂房、办公楼、文化体育场馆、车站、养老院、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住宅、自建民宅、旧屋村、老祖屋等。1.3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除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2整改治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修正版)5)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委员会公告第83号)8)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深规土(2013)400号)9)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深建字200363号)10)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函(2016)127号)11)宝安区危险房屋管理暂行规定(深宝规(2009)10号)12)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6)7号13)研究全区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6)42号)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16)工业建筑
4、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17)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1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9)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2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21)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22)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2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2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26)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27)其他相关国家及地
5、方现行规范标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程序按下图实施。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流程图对于排查或检测鉴定中发现存在即时安全危险的房屋,具体包括严重结构损伤、有局部或整体倒塌危险或危及公共安全等问题的房屋,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D排查或检测鉴定单位应立即将房屋存在的问题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并将情况上报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2)房屋所在辖区街道办及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情况及排查或者检测鉴定报告的建议要求,可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封锁现场、在房屋周围设置警示区域及明显警示标志、委派专人看守现场等措施。3)房屋所在辖区街道办会同区住建局组织专家查看现场,
6、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房屋采取紧急排险与监控措施,可包括监测、检测鉴定、临时支护措施、临时加固措施、局部或整体拆除等。4)如需采取其他相关应急措施时,应按深圳市、区及街道相关应急预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根据整改治理意见进行房屋整改治理,房屋治理后经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整改治理可分为以下五类:1)观察使用:指不存在损伤或通过裂缝修补、耐久性修补、装饰装修处理后就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期间应根据鉴定报告要求对房屋加强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办及区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报告。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建
7、筑物承载力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仅楼板或围护构件出现渗水、非受力裂缝及轻微钢筋锈蚀等非结构损伤的建筑物。2)限制使用荷载:建筑物不能承受原设计或目前使用楼面活荷载的要求,可以通过限制楼面使用荷载后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单位应按鉴定报告要求限制楼面使用荷载,避免超载使用,街道办在房屋显要位置镶贴限制使用荷载的铭牌。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楼面存在超载使用或通过限载后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物。3)加固处理:指必须通过局部或整体加固后方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委托有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前,设计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
8、托专业检测单位做补充检测,以避免过度加固。加固设计文件应说明后续使用年限。加固工程应委托有相应的特种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加固工程可委托监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或局部构件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建筑物存在较大倾斜、沉降、钢筋严重锈蚀、梁柱变形及裂缝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常见结构加固方法及适用范围详见第8章。4)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并及时迁此并做好安全围挡,拒不迁出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迁出。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C级及D级危房。5)整体拆除
9、:指结构已成为整体危房,需立即拆除的房屋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房屋拆除应按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施,未拆除前需要紧急空楼并做好安全围挡。房屋拆除申请人应当持检测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备案,拆除房屋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D级危房。6竣工验收1.1 既有合法房屋加固工程验收既有合法房屋加固工程完工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监理组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安全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鉴定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将验收相关
10、资料报辖区街道办及区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备案。1.2 其他房屋加固工程验收除合法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加固工程完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委托检测鉴定单位对加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在完成加固工程检测鉴定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组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安全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鉴定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将验收相关资料妥善保管。6. 3房屋拆除验收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拆除工程施工完成,所有建筑废弃物及垃圾清运出场后,拆除申请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应认真核查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和拆除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验收。7整改治理责
11、任6.1 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1责任人应落实整改治理责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与评审专家确认的处理建议,及时修缮或加固房屋。如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有权指定专业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3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
12、责任:D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2)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6.2 辖区街道办责任1辖区街道办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整治措施。2对需进行整治的房屋,街道办负责于建筑显要位置镶贴整治处理意见铭牌;3房屋出现险情或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房屋周围设置警示区域及明显警示标志。4各街道负责将整改治理的情况收集汇总,分类建档、建立台帐、并录入“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7. 3房屋排查单位或检测鉴定单位责任1排查或检测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
13、在即时安全危险,包括严重结构损伤、有局部或整体倒塌危险或危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时,应立即将房屋存在的问题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并将情况上报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2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检测鉴定单位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3)因拖延检测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7.4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责任加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企业资质、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环境保护、安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方面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宝
14、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2/228常见结构加固方法及适用范围根据加固设计规范,目前用于房屋加固的方法较多,有构件增强或者结构体系改变等方法。如对框架结构房屋有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预应力纤维复合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预张紧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绕丝加固法等;对砌体结构有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
15、固法、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砌体结构构造性加固法;对于钢结构有减轻荷载、改变计算图形、加大原结构构件截面和连接强度、阻止裂纹扩展等方法。结合深圳市加固设计及施工单位常用的加固方法以及宝安区常见的房屋结构类型,本章就砌体结构及框架结构房屋最常见的加固方法及适用范围进行介绍。8.1 砌体结构加固方法8.1.1 【高度与层数超限】当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高度、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也可改变建筑用途,降低抗震设防类别按丙类设防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可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总厚度不小于120Innl的钢筋混凝土双面夹板墙。8.1.2 【抗震承载力不足】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1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和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2 .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