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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担保.融资.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主体明确、权责清晰。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2 .严格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
2、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 .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第二章担保职责第四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3 .指导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4 .审核企业担保事项;5 .其他法定职责。第五条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2 .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 .决定企业集团内部担
3、保行为;4 .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5 .负责各级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6 .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7 .其他法定职责。第三章担保条件第六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1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2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3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4 .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
4、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3 .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4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5 .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6 .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7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8 .县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企业严禁实施以下担保行为:1 .为个人提供担保;2 .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第九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担保申请人除应具备第七条基本担保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担保申
5、请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以债权为抵押,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债权金额的50%,担保期间,债权金额不得低于担保金额150%o2 .担保申请人和企业存在产权关系,担保金额限于股权比例之内,且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第十条企业为控股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且对同一个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第十一条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第四章反担保第十二条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企业集团内部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采用等额互保的除外。第十三条反担保
6、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第十四条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协议,且依法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担保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第十七条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L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担保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
7、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3 .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4 .企业设有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应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5 .企业党组织研究;6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批准。第十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行为实行分类管理,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由企业集团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批准;企业为集团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未批准前,企业不得实施担保行为。第十九条需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担保行为,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 .提
8、供担保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担保类型及期限、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风险评价以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2 .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3 .担保申请人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等。4 .法律意见书;5 .反担保方案;6 .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跟踪和
9、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 .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2 .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是否报备;3 .担保必备条件审核是否严格;4 .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5 .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
10、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金融类、文化类企业的担保事项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XX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融资是
11、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第三条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第四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1 .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2 .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事项;3 .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县政府;4 .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融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第五条企业是融资
12、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L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于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5 .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融资计划;6 .强化融资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7 .组织实施融资事项,加强全过程管理;8 .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9 .加强资产负债日常管理,防止有息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10 按规定报告融资管理制度、融资计划及执行等情况,配合监督检
13、查等。第三章融资计划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加强筹资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与年度投资计划相衔接。权属企业的融资应当一并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投资资金需求、有息负债还本付息资金需求、企业应付账款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调增幅度超过10%的,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七条企业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
14、行情况;次年2月底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融资计划执行情况;2 .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 .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期限等;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4 .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5 .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6 .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7 .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章融资事项管理第八条企业短期流动贷款、长期项目贷款等间接融资事项,由集团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
15、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直接融资工具,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的,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第九条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1 .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2 .董事会决议;3 .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4 .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5 .法律意见书;6 .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需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融资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融资情况;2 .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融资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3 .拟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4 .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5 .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