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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兴县县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兴县县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发(2023)8号)、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郴发(2023)9号)、中共永兴县委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永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永兴县县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
2、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资金。第三条县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贡献原则。突出产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对本地财税贡献度,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强度、实施进度等。(二)自主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升级、品牌创建,提升市场竞争力。(三)转型升级原则。支持产业向节能减排、集约型、高端化转型升级。(四)促进就业原则。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五)支持上市原则。对实体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给予一定补助。(六)一事一议原则。对特殊或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产业引导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产业
3、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相关职能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县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县产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会商,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县产业引导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加强县产业引导资金延伸审计,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支持项目进行审计,做到科学评估、安全实效。第三章支持范围与
4、重点第六条产业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或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支持的中小企业,重点倾斜县本级“两区四园”内的重点产业项目。具体范围为:(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金银及钳族金属精深加工企业、电子信息业、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多个领域项目建设。(二)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科技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会展经济、实业地产、健康养老养生、现代庄园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三)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农业企业示范创建,农业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培育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支持农业庄园经济
5、、星级休闲农业发展等。(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旅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文旅基础配套设施、文旅品牌创建、文旅人才队伍建设、文旅宣传营销推广、公益性公共文旅体活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等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第四章支持方式与标准第七条县产业引导资金主要以政策补贴等方式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不能用于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和奖励个人。资金安排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财税贡献度、项目投资强度、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等因素挂钩。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本级财税贡献度。第九条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投资
6、额特别大、对本级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适度放宽补助额度。第五章企业申报与审查第十条申报县产业引导资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县产业转型发展规划、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县注册登记;(二)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项目发展前景和项目成长性好,对本县有突出财税贡献;(三)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四)同一项目符合多种政策的,从优中请其中一种产业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五)符合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县产业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要求:符合
7、条件的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向县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附件:(一)产业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及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四)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建设项目进度认定表;(五)前期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审核与拨付第十二条县产业引导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程序。(一)资金审核。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县产业扶持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月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产业引导资金。(二)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或产业园区申请以
8、及资金年初预算,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手续,职能部门按程序分配拨付到相应产业引导资金相关项目。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或挪用县产业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项目申报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将核减、停拨或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规定取消其县产业引导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产业引导资金流失的,责成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流失资金,并视情况调减产业引导资金规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监察、审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县产业引导
9、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产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县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县产业引导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支持项目完成后,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在县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和县相关职能主管部
10、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县产业引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专项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调整、暂停或撤销。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可根据执行情况和政策规定变化按程序进行部分内容的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永兴县县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具体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细则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