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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损害风险和分担制度1 .医院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2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患双方争议,由邀请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请受邀方医疗机构积极协助处理。争议处理完毕后,邀请方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受邀方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许可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4 .医疗机构不准医务人员超出其技术能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从事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5 .由第三方运营机构造成的医疗纠纷,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