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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3、责任与分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4、内容与要求1.1 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1.2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3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5、附则5. 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6.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7.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