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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规范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总公司、铁路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部公司施工的各建筑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三、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施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
2、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五、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六、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企业必须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由XX公司和施工企业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七、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八、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九、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
3、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共同确认,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二、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十三、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或XX铁路公司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四、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XX铁路公司财务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五、南部铁路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十七、本办法由XX铁路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