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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学习,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专业类自主选择修读其它专业的主干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第二章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第三条辅修专业原则上是学校具有招生资格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的主修方案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
2、案,包括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经学校审批后执行。第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是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原则上课程的安排时间不低于1年。第三章辅修专业管理第六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1.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累计学分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的。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没有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的。3,交清相关费用,完成注册的。第七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辅修专业。主、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属于不同专业类别(以学校招生类别为准),学校鼓励学生文理兼修。第八条学校在学生在校的第三学期,组
3、织一次辅修专业招生工作。相关教学单位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上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始开展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第九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当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辅修课程则通过自学或网络学习补足。主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保证主修课程考试时间,辅修课程的考试依缓考处理(需学生申请)。第十一条学生辅修课程成绩单独记入辅修成绩单。其辅修教学档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负责保管。第十二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依学院相关规
4、定进行补考、重修。第十三条如在修读辅修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分以上,则终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第十四条在修读过程中,学生可申请自愿放弃修读辅修专业。第十五条学生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替换公选课学分,根据课程性质和学时,进行相关替换。不替换的课程,学校出具辅修成绩单。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学生已经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不得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在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五章其它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学习辅修专业,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学生不交纳学习费用。试行期满后,另行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