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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第三条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第四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五条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项目公司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的领导
2、班子成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的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负全面领导负责。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实施对公司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虬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局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附件1),公司所属各项目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检查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带班记录上报公司安监部
3、备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将闭合资料上报公司安监部审核、归档。第九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或视频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局规定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特殊时期等需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蹲点带班的,需每日填写带班记录;日常检查、调研等工作中,应在带班记录中写明带班开始、结束时间(时间超过一周,每周至少填写一次带班记录)。第十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
4、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部或工区的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第十三条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职责权限等内
5、容,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半年对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并进行公示。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附件2)o有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或转序施工时;(四)防抗台风、
6、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公司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落实生产、安全、质检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检查班前交底和班前会的落实情况;(三)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支架模板等安全运行情况;(五)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六)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七)填写带班工作日志并
7、签字归档备查等;(八)检查项目所有管理人员按要求穿戴安全帽、反光衣、安全带的情况,项目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规范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第四章检查考核第十七条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同时,在季度检查活动中对各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扣分,纳入年底统一考核。第十八条各项目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按以下要求严格检查和考核。(一)公司每季度1次;(二)项目部每月1次。第十九条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表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表备注:当记录表格格式与地方或业主要求不一致时,按其要求为准。附件1:单位:受检项目日期带班检查内容及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项目负责人带班领导附件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表带班地点日期带班检查内容问题和整改情况带班人签字备注:当记录表格格式与地方或业主要求不一致时,按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