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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易燃易爆场所应当严格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第一条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条全面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单位消防“四个能力”水平。第四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五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六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
2、巡查记录。第七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八条对单位职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九条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发生火灾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