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城乡供水配套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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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蓬莱城乡供水配套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105-370684-04-01-59687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大道刘家水厂:山东省蓬莱区村里集镇,大道刘家水库西北侧邱山水厂:山东省蓬莱区大辛店镇,邱山水库北侧岳家圈水厂:山东省蓬莱区小门家镇,黄水河拦河闸东北方向地理坐标大道刘家水厂:120o45,36.66211E,37o28,52.716nN邱山水厂:120o55,17.69E,37o36,31.708,N岳家圈水厂:120o43,29.292E,37o36,45.92,N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4、

2、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O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烟台市蓬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0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0.066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大道刘家水厂:7000邱山水厂:14571岳家圈水厂:8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

3、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7、城镇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 .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为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详见下表。其他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位于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青岛路1号,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本项目均不在山

4、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红线要求。生态红线见附图2。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大道刘家水厂用水182.5万ta,耗电122万kWha.岳家圈水厂用水365万t/a,耗电244万kWha,邱山水厂用水730万l/a,耗电734万kWha。项目资源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且为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

5、6-2008)2类标准。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符合负面清单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因此,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符合表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2)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修改单(烟环委办发2023)4号)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环境管控单个元图(见附图5),三水厂所在位置均属于陆域管控单元中的优先保护单元。表12与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修改单烟环委办发20234号

6、符合性分析项目方案内容及要求本项目一、主要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般生态空间1、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

7、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共划定了533个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块,总面积为20847.9km2,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3.2%,主要分布在胶东半岛、鲁中南山地、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区域。根据规划要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全部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大道刘家水厂位于“烟台招远罗山-龙口之莱山蓬莱艾山-龙口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SD-06-B4-07”生态红线范围内,邱山水厂位于“烟台蓬莱平畅河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06-B

8、1-05,生态红线范围内,岳家圈水厂不位于生态红线内,本项目属于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属于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2、环境质量底线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6.2%。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2022年蓬莱区So2、No2、

9、CO、03环境质量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2022年,烟台市5条主要河流,I-In类断面占85.4%,比2021年上升6.8个百分点。其中,2条河流水质改善,分别是五龙河由轻度污染上升为良好,大沽夹河由良好上升为优。2022年,烟台市6座主要水库水质,I-In类水库占100%,与2021年持平,其中II类水质水库占50%,比2021年上升16.7个百分点。6座主要水库营养状况,均为中营养,与2021年持平。2022年,25个国省控断面均达到目标水质类别o2022年,烟台市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I-In类水质占85.7%。2022年蓬莱区

10、区域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均属于较好级别。功能区噪声昼、夜变化均不明显,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符合本项目经采取相关措施后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3、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

11、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本项目属于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涉及煤炭使用:使用清洁能源电能: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上线,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二、,均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共125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海岸线管理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优先保护单元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批复动态调整。本项目三

12、个水厂位于“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见附图5。本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于自来水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环卫清掏,不外排;项目无大气污染物排放;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符合三、建立生态方E境准入清单烟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最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禁止准入事项内。符合2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剧毒、高毒、

13、高残留农药:(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

14、外,禁本三个水厂均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且属于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属于禁止从事行为。符合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M)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三)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

15、社会公布。23.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禁止建设地下工程采取地下水、钻探(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水文、工程、环境勘查与直径不大于75毫米岩心钻探除外)、采矿。3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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