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VOCs排放数据专项审核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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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统计VoCS排放数据专项审核技术方案一、审核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专项审核工作,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统计责任,切实加强数据审核和总体把关,提升VoCS排放统计数据质量,研究解决VoCS统计关键问题和技术难题,推动完善VoCS统计方法及审核体系,促进提升全国生态环境统计队伍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具体任务包括三项:一是数据审核,重点解决数据不完整、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有三项:(1)调查范围及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2)活动水平数据等核算参数是否合理;(3)核算方法使用是否规范。二是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作风不实、数据不真等问题;三是分析评估,遵循统计规律提升VOCS统计能力,保证数据结构合理、真

2、实准确。审核范围主要为2020和2021年工业源VOCS排放统计数据,兼顾2021年其他指标排放统计数据,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统计年报数据质量。二、审核范围(一)VOCs审核范围生态环境统计VOCS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三部分,其中,工业源包括燃料燃烧过程(锅炉、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工业防腐涂料使用、有机液体储存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7个源项。本次专项审核仅针对2020和2021年工业源中VoCS排放量占比较大且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相比下降绝对量和幅度均较大的燃料燃烧(仅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3、使用以及有机液体储存装载四个重点源项开展,具体企业类型包括:1、有工业炉窑的企业(在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基110表)核算燃料燃烧过程VoCS产排量的企业)。2、生产工艺过程排放企业(在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基110表)核算生产工艺过程VoCS产排量的企业)。3、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企业(在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基106表)核算VoCS产排量的企业)。4、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在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基107表)核算VOCS产排量的企业)。(二)其他指标审核范围除VOCS指标外,本次审核对工业源其他重点指标(重点审核指标见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

4、审核技术指南(试行)环办转发函(2022)2号附1)进行同步审核,其中,四项高质量指标修改需向综合司发函申请,其他重点指标修改向总站申请退回企业。三、审核内容和方法(一)VoCS审核内容和方法1、审核调查范围的完整性(1)对2020年已纳入且排放量10吨以上的、但在2021禁用的企业,需根据禁用条件逐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需补充纳入并填报、核算数据。证明材料主要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等情况,若禁用条件为全年停产或关闭的,需提供2020和2021年的用电量、用水量发票;若因清洁生产、新(改)扩建污染治理设施等导致产排污量减少符合低于规模值的禁用条件的,需提供验收报告

5、。(2)对生产工艺过程的油气开采、石油炼制、炼焦行业,与同级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原油/天然气生产总量、原油加工量、焦炭产量等数据比对(如无法获取当年数据,可用上年数据),相差20%以上的,核实补充相关企业并填报核算。2、审核企业VoCS填报规范性对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报表的指标解释,审核企业是否按表1要求将VoCS指标填报在相应报表中。表1工业排放源统计VoCS填报要求表名填报要求基101表工业防腐涂料VOCS产排量在本表填报、核算基102表锅炉/燃气轮机燃烧过程VOCS在本表填报、核算基106表基106表指标解释中规定的必填行.业填报本表基107表基107表指标解释中规定的必填行业填

6、报本表基108表基108表指标解释中规定的必填行业填报本表基110表除基101表工业防腐涂料、基102表、基106表、基107表和基108表必填行业以外的企业,在基110表中核算VOCS3、审核企业产排污环节完整性(1)对通过基IlO表核算的化工、石化、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行业企业,对照产排污系数手册,核实企业核算环节是否完整;通过对比基110表参与核算的产品、原料等与基101表对应指标的差异性,核实企业核算环节是否完整。(2)对二污普存在的产排污环节、2020年或2021年缺失的,需进行核实,并按实际情况整改。(3)石化、炼焦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主要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主要产排污环节见“

7、附件1企业VOCS审核关键技术点)。4、审核核算方法选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1)有工业炉窑的企业,除炼焦企业外,其他企业Ve)CS产排量核算应使用行业代码为“0001”的相应产排污系数核算。(2)生产工艺过程VoCS产排量应采用“四同组合”系数法在基110表中核算。(3)基107表非必填行业应在基110表中采用“四同组合”系数法核算。5、核实产排量核算参数对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有机液体储罐装载、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四类源项的工业企业,根据各源项核算VOCS产排量的不同参数,依据企业环评、生产报表、污染治理设施设计、验收及运行报表、排污许可等各类台账资料核实。(1)对工业炉窑和生产工

8、艺过程排放企业,核实基110表核算所填的各项参数,包括产生量核算所用的产品产量、燃料使用量、原辅材料使用量、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指标,以及排放量核算所用的污染治理工艺名称和效率、污染治理设施投运率(K值)运行参数等指标。应着重审核VoCS的去除率:与二污普相比,二污普去除率为0、但2020或2021年去除率超过50%的,通过查看企业VoCS治理设施设计、安装或验收等材料进行核实,并按实际情况整改。(2)对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企业,核实基106表中产生量核算所用的相同类型、容积、温度的储罐个数,物料年周转量,物料年装载量,装载方式等指标,以及排放量核算所用的治理工艺、投运率等指标;与二污普相比,装载

9、方式/治理工艺发生变化的,需进行核实,并按实际情况整改。(3)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必填行业企业,根据企业已填报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名称”,系统匹配二污普“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名称”品牌平均VC)CS含量,国家统一核算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企业VOCS产生量和排放量。企业VOCS数据审核可参考附件2企业VoCS审核要点和常见问题案例分析。(二)其他指标审核内容和方法1、审核汇总结果合理性对区域、行业大类等各指标汇总结果,尤其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指标,对比2020年变化趋势,对变化超过15%的指标,分析数据变化趋势及原因,分类说明引起指标变化的原因,变化原因解释要能够覆盖指

10、标变化量的75%以上。2、与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协调性用电量、燃料煤消耗量、天然气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等汇总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数据基本一致。工业危险废物数据应与同级固废部门掌握的危险废物申报同口径数据一致。3、区域、行业结构合理性各地区、各行业数据结构合理,与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情况历史特征变化符合逻辑。4、企业数据客观、准确、完整企业填报、核算的各指标数据,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资料一致。企业核算环节应完整、核算方法规范;若年际间核算方法改变,如系数法改为监测法,需提供在线监测设备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四、审核结果分析数据核实整改后,各省应对审核结果进行分析。对

11、VoCS省级汇总数据,若VoCS综合去除效率(VOCs产生量-排放量)/VOCs产生量)超出附表1二污普综合去除效率10个百分点的省份,需结合辖区内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详细数据测算结果,编制书面说明报告并加盖省厅(局)公章发送至邮箱hjtj。该类省份也将作为监督检查和质量核查的重点对象。与二污普综合去除效率差距在10个百分点以下的省份可不编写。对其他指标数据,与上年相比变化超过15%的,编写数据分析报告报送至统计处。附件1企业VoCS审核关键技术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关键核算环节及参数L石化、化工行业涉及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代码2511)、其他原油制造一煤焦油加氢(行业代码2

12、519)、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行业代码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行业代码2653)的企业。(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包括炼化一体生产)企业有乙烯等产品的,所有涉及乙烯装置的企业必须填报。(2)涉及延迟焦化装置的企业必须填报。(3)“工艺加热炉”“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延迟焦化装置”“废水集输、储存、处置过程(污水处理场)”等涉VOCS的主要环节应完整核算。(4)涉及原油加工的企业必须有“有机液体储罐、装载”“全厂动静密封点”以及“敞开式循环水冷却塔年循环水量”核算环节。“有机液体储罐、装载”应重点核实一下

13、核算参数:a.“储罐容积”:对于固定顶罐,容积在2030000立方米之间;对于内浮顶罐,容积在10050000立方米之间;对于外浮顶罐,容积在IOOoO150000立方米之间。储罐容积为单个储罐的容积,是否存在将多个储罐容积加和的情况。筛选出有小数点填报情况的储罐容积。b.“储存温度”:是否存在物料储存温度明显超出典型温度范围的情况,如渣油、蜡油储存温度小于5(C,汽油、轻石脑油大于45,需重点审核。C.“相同类型、容积、温度的储罐个数”:通常该指标填入超过10,需重点关注。d.如果是原料储罐,可以与原料使用量进行比对,1至3倍基本正常。如果是产品储罐,可以与产品产量对比,2至4倍基本正常。已

14、单个储罐的年周转量在1至15次期间,基本正常。“全厂动静密封点”应重点核实一下核算参数:“全厂动静密封点个数”应按照每万吨原油加工能力320480个动静密封点,逐一核实;总个数小于IOO0,需核实。“全厂泄漏率”一般不低于2%。“敞开式循环水冷却塔年循环水量”应按照每万吨原油加工量320000480000立方米/年,逐一核实。(5)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料、参与化学反应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使用产污系数核算VoCS产排量,不在含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使用信息(基107表)中核算。2 .炼焦行业(行业代码2521)炼焦炉型”为“顶装”或“捣固”的,必须将“焦炉”、“装煤地面站”、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三个环

15、节全部纳入核算。煤气净化工段生产甲醇、甲烷(或LNG)的炼焦企业按照煤气化后的产品生产排放工序补充核算相关污染物。3 .橡胶制品业(行业代码291)参与VOCS核算量的仅使用“三胶(天然橡胶、再生橡胶、合成橡胶)”,而助剂、骨架材料等不参与核算。4 .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包括家具制造业(行业代码21),印刷行业(行业代码23),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27),金属制品业,相关机械、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337),电子、电气器械制造及修理业(行业代码38-40,435439)等行业。以上行业中属于含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使用信息(基107表)规定的必填行业的,在基107表内核算VOCS产排量。其他非必填行业使用产污系数核算。同一核算环节仅核算一次,避免重复核算。(1)家具制造业(行业代码21)家具行业涉及有机溶剂涂料包括:水性、水性UV、溶剂型、溶剂型UV、无溶剂UV、粉末、大漆,使用时需配合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计算时需对涂料和添加剂进行填报,并据此核算VOCS产排量。(2)印刷行业(行业代码23)企业填报含VoCS原辅材料原则上应包括:油墨(溶剂型/水性凹版油墨、溶剂型/水性柔印油墨、溶剂型/水性喷墨印刷油墨、溶剂型/水性网印油墨等)、稀释剂、胶黏剂、胶类(热熔胶、白乳胶、水性覆膜胶、溶剂型覆膜胶)、润版液(普通、无醇)上光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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