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储备,下同)代储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储存、财务及信贷、轮换、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是指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梅州市嘉泰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下称“市嘉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将市级储备粮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储存的行为。第四条代储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笫五条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
2、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和市嘉泰公司依照职责分工落实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笫六条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监督辖区内代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代储合同(下称“代储合同“)做好代储工作,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代储企业处理好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代储合同的约定,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
3、指令,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二章计划和收储管理第八条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市嘉泰公司具体负责代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月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告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九条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有仓库完好且有效仓容与代储数量相匹配;(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
4、以上公路三种交通条件其中一种,且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备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代储任务;(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六)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经过专业培训;(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
5、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粮油储存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等;(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九)具有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可以满足基础信息、出入库、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全链条业务数据在线监管,并可与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
6、信息系统;(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条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市嘉泰公司根据代储计划提出招标选取代储企业的工作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批复市嘉泰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代储企业招标结果公示完毕,市嘉泰公司根据招标结果提出代储计划收储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审核后联合向市嘉泰公司和代储企业下达收储计划。代储企业代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具体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商市嘉泰公司确定。市嘉泰公司负责
7、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代储合同范本,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启用。第十二条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认:(一)市嘉泰公司负责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由市嘉泰公司购进储备粮;(二)由委托代储企业完成粮食入库工作的,收储入库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的质量检验材料、数量证明材料、存放堆位图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三)市嘉泰公司组织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储存地点符合要求等情况后,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四)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市
8、级储备粮后,市嘉泰公司与企业签订代储合同;第三章储存管理笫十三条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实现与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降低市级储备粮等级、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笫十四条代储企业应积极协助受市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做好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受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检验粮食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得违规检验,不得伪造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及抽样单、检验原
9、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十五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得造成市级储备粮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情况。第十六条代储企业每月向市嘉泰公司报送市级储备粮代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市嘉泰公司汇总情况后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七条代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等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嘉泰公司提出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10、、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处理。第十八条代储企业发生可能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告,市嘉泰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代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嘉泰公司审核确认后,与代储企业重新签订代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市嘉泰公司应会同市农发行审核办理。代储企业控股权变更导致代储合同关系变化的,代储企业应同时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嘉泰公司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同时报市农发行。第二
11、十条代储企业需要在同一库区内调整市级储备粮储存仓房的,应向市嘉泰公司提出申请。市嘉泰公司经审核并对拟移入仓房进行空仓确认后予以批复,抄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储存仓房。笫二十一条代储企业应积极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保障储备粮储存安全、品质优良,切实做到节粮减损。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代储企业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告。市嘉泰公司会同贷款机构等有关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销市级储备粮损失。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储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差价定额包干方式,代储企业承担轮换产生的盈亏
12、、损耗等。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轮换差价定额、损耗等在包干费用中统筹解决。第二十三条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期限在招标和下达计划时确定,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调整轮换期限。第二十四条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代储企业应遵守有关规定,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要求,以及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下达代储计划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自主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频率。代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嘉泰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嘉泰公司公司汇总审核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五章财务和信贷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
13、增减挂钩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笫二十六条代储企业应开立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有关业务核算。市财政安排的各项利费补贴、代储企业在代储市级储备粮中的正常开支、轮换资金往来等均应在专户中办理。专户资金应接受相关部门、市嘉泰公司监管,非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资金往来不得使用专户。笫二十七条提供贷款的机构负责其承贷的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回收工作,监督承储企业在轮换年度及时将轮出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货款(含溢价)全部回笼专户,用于偿还市级储备粮贷款等正常合理开支。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代储利费补贴实行预拨、结算制度。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按全年应拨利费补贴总额的7
14、5%预拨,剩余25%于次年年度结算后拨付。入库粮食未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利费补贴。第二十九条代储市级储备粮监管、移库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三十条代储合同期满后市嘉泰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取代储企业。市嘉泰公司对在库市级储备粮提出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实施。笫三十一条代储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代储合同的,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市嘉泰公司审核后做出处理:(一)不同意提前终止的,应书面答复代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二)
15、认为可以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在库市级储备粮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实施;代储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笫三十二条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的,保管费用及利息按代储合同和相关规定计算。进行公开竞价销售的,自第一次竞价销售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完成竞价销售的,可视情况实施移库。第三十三条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公开竞价销售的,竞价销售的全部款项汇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市嘉泰公司在市农发行开设的竞价交易账户。竞价销售款项按规定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差额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统一核算。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移库的,代储企业应配合市
16、嘉泰公司做好实物、账务、财务等处理,不得阻挠移库。笫三十四条代储企业退出代储后,应继续履行在库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直至市级储备粮出库完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市嘉泰公司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有效地做好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市嘉泰公司每季度对代储企业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市有关部门(单位)。第三十六条市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数量: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