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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应急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应急供应,稳定根食巾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所储备的原粮及成品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存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符检管理坚持泮格制度、泮格管理、严格贡任、节约成本的原则。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根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
2、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按照部门职责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核定规模、县级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报县政府批准。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时县级储备粮进行指导和协调的行政管理,建立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符粮的品种、数是和质量及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安樗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费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
3、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弥补.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实施审计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负费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徽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所储存的县级储符根数址、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货,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贡任:严格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华、动用等任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揶用县级储法粮管理费、贷款本金、利息补贴等资金,不得损毁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县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
4、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行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核定规模、品种比例,结合本县实际和宏观调控需要及财政承受的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侑传、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卜达。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5、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有原粮仓库容屋及成品粮仓库容量达县级储备粮储存数量标准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三)具有取得专业资历的能食保管、质量检险等管理人员:(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经营记录:(五)具备粮库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能,规范管理县级储备粮。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般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取消其承储资格:规模收回后,安排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
6、储。第四阜轮换管理第I四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常规储备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原粮和成品粮储存相结合,原粮定期定量轮换和成品跟不定期轮换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应急保供作用。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常规储存条件下,玉米的储存年限为23年:成品粮储存时限为每季度一轮换,成品粮油销售时应预用必要的保质期限。第十六条县级储备原粮的轮换、箱传、动用,由承储企业负货做好粮食出入库等工作,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购销轮换,按有关要求自主完成。第十七条建立轮换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
7、发展银行沁县支行(简称“计划下达部门”)逐年下达: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年度轮换计划批次和数量。承储企业要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库点、数量、品种等要求进行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除紧急动用、集中轮换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原则上不低于县级储备规模的70%。(一)原粮储备的轮换一般按照同品种、同数量能食循环轮换、储销分离、均衡轮换、整仓轮换的原则,每年根据储备粮的品种、痂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总体按照粮食储备总量的二分之一比例下达轮换计划,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的,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
8、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计划卜达部门同意,轮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处理。建立灵活适度的储备轮换机制,赋予承储企业轮换灵活性,臼主把握市场时机,促进储备轮换破亏止损、扭亏增盈“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承储企业先行自主轮换,限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报着“(二)成品粮(含食用油)储备的轮换采取同品种、同数量、边箱边购的方式,由承储企业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结合轮换有关要求动态管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自主择机滚动轮换。每年按储备规模入库后组织险收,以入库险收时间为一个轮换周期的起始时间。脍收办法参照县级储番原料执行。轮换周期内的成品粮库存保有量不得低于成品粮储备规模的90%。第
9、十八条县级储备原粮的轮换购销应依法依规通过公平公开方式进行。询需定向直接采购优质原粮的,由承储企业在轮换申请中提出,经计划卜.达部门批准,在轮换计划中明确。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食质员检验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内控机制。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县级储的粮:(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储招粮进行保供稳价谢控的:(二)
10、发生重大自然灾杏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应急保供的;(三)其他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动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情况卜.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按沁县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并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储着动用后,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fit补库。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
11、四条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采取同数量、同品种按照市场价轮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铲食,按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县级储备成品粮轮换采取价格随行就市,同数地、同品种轮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食,按实际入库成本(购进价格和相关合理费用)记账.县级储备粮成本实行动态核定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结合市场价格、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核定,适时调整。承储企业必须通照核定的成本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根贷款坚持“政府垫钱或“钱随粮走、购销还贷、库贷挂钩”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由主要承储
12、企业负责承贷:成品粮贷款由相关承储企业负责承贷。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设立专户,县级储备般资金往来业务必须通过专户进行,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二十六条轮换购销价格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按照本办法规定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和相关合理费用给予贷款。县级储备较入库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依据核定的县级储备粮成本及时调整贷款。贷款大于核定成本的,其差额要全部收回:储存期间,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应及时收I可,承储企业不得享受收回贷款对应的利息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在座贷挂钩原则下,对成品粮油储备动态管理的补库贷款进行动态管理,依据有效采购合同等文件,随要随
13、放,确保贷款发放的时效性。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据实结算,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核提出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承储企业。县级储备能的保管贽用、轮换费用及利息补贴等按照中央、省级、市级以及周边县储备补贴标准执行。县级储备核的各项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费用标准,于每年年初列入县财政预算,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费用补贴拨付给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根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年保管损耗定额为5
14、以内,粮食出库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据实核情,由县财政承担,如超过5%。,超过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二十八条轮换期间(含规定的轮空期间)的保管费照常拨付。未经批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以及轮换期间未达到库存保有量的原能及成品粮差额数S,不得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补贴。第二十九条建立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物流成本、用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变动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准备金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进入县粮食风险基金专
15、户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价差收益缴入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价差亏损。第三十一条销由、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粮食风降基金专户:发牛的价差损失和为用,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销华、动用县级储备徽发生的价差损益参照原粮轮换价差损益认定方式执行,费用参照原粮储备轮换费用标准计算。第三十二条监管所需根食库存专项检查、质量检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购买轮换价差清算中介服务等必要经费,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三十三条建立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管理支出
16、需要,动态确定年度所需能食风险基金规模,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县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贷款利息、补贴收入情况。收到贷款利息、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贷款利息。严肃杳处虚列、多列贷款利息和补贴收入等问题。第二:十五条定额以内的县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及保管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核销。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用县级储备粮作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严禁用县级储备粮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承储企业依法被撤俏、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县支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