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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
2、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Q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3、关部门在其耿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Q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
4、境保护的市场机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
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Q第十条水功能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Q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Q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
6、境质量标准划定。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制定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商跨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第十二条本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具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履行生态环
7、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域限批等方式,督促落实完成。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Q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相应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标准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建设与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设区
8、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监测。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Q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划应当符合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开发和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Q
9、第十八条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或者报批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制度。生态环境网格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
10、示。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发现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告诫,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加强数据收集,推广信息化平台应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化平台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企业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
12、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系统协调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稳定生态环境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功能。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开发
13、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Q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及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系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4、落实对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省人民政府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重要生态保护地区生态保护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I,推动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区域合作等形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环境实行分级分段管理,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
15、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二十九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当地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停泊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开展土壤污染详查、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16、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支持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及产业链配套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技术、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优化树种、林分结构,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禁止过度采伐、毁林开垦等行为,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