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事名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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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事名称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商事名称的含义和特征,同商号和商标的异同;了解商事名称的取得和选定;明确商事名称的构成、取得和商事名称权的涵义和法律爱护。教学重点:商事名称的概念和特征;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分;商事名称的构成;商事名称权的权能和法律爱护。教学难点:商事名称与商号和商标的联系和区分;商事名称权的含义、特征和权能。教学方法:课件演示和理论讲授法为主;争论提问法;实习作业法等教学学时: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商事名称概述一、商事名称的概念(一)商事名称的概念商事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

2、使用商事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分。通常,商事主体在为商事行为的时候,用于署名或让它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即为商事名称。英美法上,商事名称称为businessname、“tradename”或commercialname”。在我们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事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各国间存在差异。从一些我国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商事名称的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商号,把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而不区分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和商自然人的名称。德国、法国、日木、韩国对于商事主体名称的规定就采纳这种作法。此外,在美国制定

3、法中,也用商号指商事主体的名称。二是并列规定公司名称和商号。我们我国台湾曾规定商号仅指对个人和合伙的称谓,此后制定了新的商事登记法,用商事名称统称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商事主体的名称,或者以商号统称,或者以商事名称统称。(二)关于商事名称的法律法律规范我们我国有关商事名称管理的法律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值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国际上涉及到商号爱护的公约主要是1883年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为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

4、,工业产权的爱护对象有专利、有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这就意味着巴黎公约把商号作为工业产权予以爱护。我们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哄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和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lPO)1966年进展中我国商标、商事名称和不正值竞争行为示范法中也对爱护商事名称做了规定。二、商事名称的法律特征商事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事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5、其次,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商事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应使用商事名称,否则不应使用。例如,当自然人为商事主体时,其行为可能为商事行为,也可能为一般民事行为,当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一般民事行为时,其姓名就不是商事名称。第三,商事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分功能。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事名称具有区分功能。商事名称是区分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标志,特殊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分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商事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

6、供应了共性识别的符号。三、商事名称与商号、商标(一)商事名称与商号一般意义上商号与商事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但特殊意义的商号即老字号一般是指是指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比如“全聚德”,“王麻子”“狗不理”等。商事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字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行分别的,法律应对字号有特地的爱护,以避开商事主

7、体出于不正值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了爱护其字号,也可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二)商事名称与商标商标是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商事名称与商标都是肯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肯定的区分功能,很多时候商事名称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大众对于商标的熟悉常常不行避开地和企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可见它们之间关系亲密。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其商事名称中核心要素即字号是“海尔”,商标也是“海尔”,还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IBM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等等,都是商号本身就是商标。虽然商事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和相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第一,商事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

8、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其次,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事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第三,商事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第四,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需具备商事名称;第五,商事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次节商事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一、商事名称的构成商事名称的构成是指商事名称应由哪些要素组成。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我们我国,商事名称必需具备下列几个要素:第一,地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除了全国性公司、国务

9、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以外,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其次,字号。字号是商事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事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字号应符合下列三个要件:(1)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2)字号应具有显著特征。(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这一要件是字号的消极要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哄骗或者误会的;(三)外国我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

10、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实际商是对字号的要求。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商业的类别。商事主体应依据其主营业务及我国行业分类标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组织形式。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大。商事.主体应将自己所采纳的组织形式在商事名称中标明。例如采纳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在商事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纳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在商事

11、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二、商事名称的选定关于商事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事名称选定的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一)严格主义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事名称必需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全都,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与拉美的很多我国均实行此种立法主义。(二)自由主义此种立法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事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事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定的联系。采纳此种立法主义的我国包括日本、韩国我们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我国。但是,此原则并非肯定,仍旧受到肯定的限制。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7条规定,公

12、司的商号,应依据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实际上,不论是严格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在选择商事名称是都享有肯定的自由,同时受到肯定的限制,其实际差别并不是很大。我们我国在商事名称的选定问题上奉行何种立法主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之间也观点不一,我们认为我们我国原则上采纳的是严格主义。三、商事名称的取得现代我国对于商事名称通常是通过登记而取得爱护的,商事名称的全部人通过登记取得对商事名称的专用权。我们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我们我国商事

13、名称的取得必需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商事名称权的唯一途径。(一)商事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商事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事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商事名称的登记是取得商事名称专用权的法定条件。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即受法律爱护,其他商事主体负有不侵害其商事名称权的法律义务。此外,商事名称经登记而公示,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平安和交易秩序。商事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第一,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商事主体创立登记时,必需对商事名称进行登记,此时的登记即为商事名称的创设登记。其次,商事名称的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创立后,在存续期间内,假如对商事名称进行了变更,就必需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变更

14、登记,商事主体才对该新的商事名称享有专用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商事名称的转让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第四,商事名称废止登记。当商事主体打算终止营业而进行注销登记时,其商事名称会被注销,即意味着该商事名称被废止。第五,商事名称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二)商事名称登记的效力商事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商事名称的专用权,从而发生下列几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排他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指商事主体取得商事

15、名称权,就取得了在肯定地域范围内排解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事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事名称的权利。非经商事名称全部人许可而假冒、使用其商号的行为即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从而确认了商事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其次,救济效力。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事名称的专用权,假如其他商事主体侵害其专用权,全部人可以恳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

16、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患病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害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商事名称权及其爱护一、商事名称权的概念(一)商事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商事名称权,即商事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事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事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商事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自身不能单独存在,因此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商事名称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商事名称权是学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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