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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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字体Ik中小作者:来源:公安郃消防局时间I2X9-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笫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Oe)九年四月三十日相关附件下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担当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杳工作。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看法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其次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担当

3、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运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托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意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依据

4、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状况签字确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平安责任:(一)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5、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运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化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平安标记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运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

6、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供应图纸审查、平安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供应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看法负责。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7、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高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

8、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消遣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9、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供应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供应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供应特别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纳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10、(三)拟采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看法。但是依照本规定须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看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看法,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平安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看法。评审专

12、家有不同看法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看法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看法。其次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供应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险收申报表;(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

13、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须要供应的材料。其次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脸收看法。其次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看法;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看法,并说明理由。其次十四条对通过消防

14、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平安和质量责任。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其次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其次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脸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

15、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依据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应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睑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其次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起先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16、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看法,告知建设单位复原施工。其次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觉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运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看法,告知建设单位复原运用。其次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惩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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