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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谈话函询工作制度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XX县纪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一、明确概念内涵。谈话函询是指XX县纪委针对群众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了解核实,并要求其作出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二、采用具体方式。为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使谈话函询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推动工作落实,规定对有关问题线索,可单独采取当面
2、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询问了解,也可以合并采取谈话和函询方式进行。三、遵循基本原则。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注重平时小事提醒、细节督促,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坚持违纪必究,教育与惩戒并重,预防与惩戒并重,帮助党员干部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的良好作风。四、规定实施主体。谈话函询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可对辖区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及其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乡镇、纪委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五、规范具体程序。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函询,制作填写“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经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制作“谈话函询笔录”,被约谈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的,制作“函询通知书”,分别送达本人和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六、强调纪律要求。“函询通知书”由纪委直接交被函询的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纪委,由其亲自转交,一般不得由他人转交。被谈话函询人必须对党忠诚,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