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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区非谷类要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第三条本方案所称“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若辅料为谷物类时,谷物类不得超过50%),经一定的工艺手段制成的适于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或短纤维状辅助食品(不含辅食营
2、养补充品)。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第四条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六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第七条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流程
3、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1。表1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划分表号产品品种名称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冷却间、粉碎间、配料混合车间、半成品暂存原料预处理间、磨浆加工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间、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适用时)、原辅料蒸煮干制、其他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第三章设备设施第九条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4、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第四章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第十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工艺需要,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具体见表2。表2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号基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设备要求预处理解冻、清洗、挑拣、修整、分切设备/蒸煮水处理设备、蒸煮设备/磨浆/拉丝搓绒(适用时)绞碎设备、磨浆设备、拉丝搓绒设备/干制杀菌干燥杀菌设备(烘干设备、炒制设备)烘干设备应带有控温装置粉碎粉碎设备/配料混合称量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后段工
5、序不再有热处理的混合工序,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筛分筛分设备食品级不锈钢筛网,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包装自动包装设备、检重设备带有自动质量计量的全自动包装机(除短纤维状产品外)。检重设备应带自动剔除装置或停机报警装置。成品金属检测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2mm金属,有异常信号停机报警功能或自动剔除功能。第十二条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维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投料、金属探测等,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
6、三条人员管理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制定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产品追溯制度、物料发放和使用及储存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7、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定期对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第十七条应加强对畜禽肉及其肝脏、水产动物(含鱼肝)、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等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管理,审核种植养殖地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记录,确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产品检验和质
8、量要求可以根据企业标准要求执行,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原辅料的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企业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第二十条不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如坚果籽类的黄曲霉等)。不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不使用氢化油脂。第二十一条畜禽肉及其肝脏等原料应选用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畜禽肉及其肝脏等原料应每批次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醉等瘦肉精项目快速检测,并根据需要开展污染物检测。发现原
9、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并向本企业、原料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禽肉类及其肝脏、鱼虾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不应使用香辛料(既是香辛料又可作为其他类别食品原料除外,如芝麻等)。第二十三条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第二十四条建立产品研发管理
10、制度,应有自主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措施。新产品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营养等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其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第二十五条鼓励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结果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企业应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要求进行追溯管理。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第二十六条应按所申报的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性标准以及上级要求不一致的,遵照上级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