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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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

2、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速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

3、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4、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

5、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榴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

6、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

7、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临时设施与现场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存在严重结构安全l患或消防设施缺失;(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混乱,未采取防火、防滑、防倒塌等措施,导致安全风险增大;(三)施工现场

8、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当、缺失,未能有效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四)施工现场的道路、通道不扬通,影响应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管理体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取责;(二)企业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制度、规程未得到有效执行;(三)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排查治理不到位;(四)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演练或演练效果不佳,导致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有效应对。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与人员管理方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企业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复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证书过期未复审,仍从事特种作业;(三)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证书过期未复审,仍从事相关工作;(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第十九条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方面,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判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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