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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适应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后对用工的新要求,满足项目部弹性用工、灵活用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公司实际,特拟定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劳务派遣制用工的管理遵循“合理合法、规范管理、优聘劣汰”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则和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种新的用工模式,概括地说,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要,提供符合用工单位所需人员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只用人、不雇
2、人”,劳务派遣公司“只雇人、不用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为经济契约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为劳动关系。第五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原则:劳务派遣用工原则上是各单位、项目部在内部人员无法调配的情况下,为满足生产一线上的弹性用工需求,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制用工。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劳务派遣人员的年龄须小于50周岁,身体健康,在一线作业层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技能水平和岗位上岗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使用在管理、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职务和岗位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实施程序及管理要求第七条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
3、实施程序1.各二级单位须选择多家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输出)公司进行招投标或竞标。2 .按公司的招标管理原则和流程选择优秀的劳务派遣(输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和细化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3 .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在用工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及时与劳务派遣员工(或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派出满足条件和数量的人员到各用工单位工作。第八条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审批流程1.各二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20日向人力资源处报送次月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需求计划。4 .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按审批同意后的计划数量及用工条件自行招用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选用符合
4、条件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5 .劳务派遣公司将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职身体检查报告单,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九条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审批和支付流程1.基层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考勤情况,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核匏明细表,报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8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核算.明细表,劳务派遣公司据此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并于每月10F1.前将工资发放表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代发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6 .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按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核算明细表,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发票,其项目包
5、括劳务派遣人员人工费(含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工单位的财务按发票金额扣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中实发数的金额进行支付。7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相关政策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第十条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制用工,保证能进能出的畅通机制。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商定。对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要及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十一条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动态管理。对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不好,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以及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
6、馈意见后,可按相关管理权限程序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工作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且使用1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可在每年9月份按1-5%的比例择优招录为公司合同制员工。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卜三条用工单位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培训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劳务派遣人员宣传上岗知识,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安全和技能培训。第I四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规范管理,坚持权责分明、流程科学、精确管理的原则,确保公司劳务派遣制用工符合法律规范。第四章附则第卜五条人力资源处和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卜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F1.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