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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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为加强“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厘清县乡职责关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山西省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市“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是指乡镇(街道)“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中涉及县乡两级协同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的职责事项清单。第二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三条市委编办负责组

2、织推进和完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编制调整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委、市政府“两办”负责行政职权职责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第四条“属地管理”事项贲任清单要素包括其事项类别、事项名称、部门职责、乡镇(街道)职责、职责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等。第五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方式有:增加、取消、调整要素等。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属地管理”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立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职权职责的;(二)国务院、省政府、临汾市政府、霍州市政府决定下放行政职权职责事项的;(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

3、增加“属地管理”事项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增加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属地管理”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立依据颁布、修订、废释,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省政府、临汾市政府、霍州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职责事项的;(三)因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职责不再实施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的情形。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属地管理”事项要素应当予以调整:(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二)国务院、省政府、临汾市政府及霍州市政府决定调整的;(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

4、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四)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五)其他应当调整要素的情形。第九条对上述所列情形需要依法增加、取消、调整职权职责要素的,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修改内容及依据。市委编办拟定调整方案,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省、临汾市政府、霍州市政府决定调整的“属地管理”事项,乡镇(街道)可以承接的,不再履行审查、上会程序。第十条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市直部门、乡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清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属地管理”事项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委编力、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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