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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案例:当事人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日期;2022-01-24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后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h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郭某某户籍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陪区。郭某某向重庆市北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北暗区人民法院依据协议管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培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木案应当由重庆市北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与重庆
2、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i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组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C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芍限公司借款协议B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筌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某某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3、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牯,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批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辂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陪区,重庆市.北酷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碎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北陪区人民法院审理。